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中“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办事指南申报模板有关情况的说明
河北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中公示的空白表格,仅作为格式参考,企业应根据实际,参照模板格式,增删、完善相关制度内容。
(二)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说明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和其他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说明
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技术质量部门、设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均应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涵盖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分公司经理、工程管理部部长、安全处(科)长、技术质量部(科)长、财务部(科)长、材料设备部(科)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
申报企业各级人员的职务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应准确对应(如职能部门为安全科,人员职务应为安全科长)。
(四)关于操作规程的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应提供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建筑架子工作业等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本企业资质规定承包工程范围内涉及的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可只提供目录,但需要以公司文件印发。
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规章制度的说明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规章制度中,应明确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的说明
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应至少包括:
1.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或增加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费用;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或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关于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台账和发票的说明
1.安全资金投入台账,是对企业按照本年度投入计划,已投入资金用途的说明。
2.发票内容及投入资金额度,应与安全资金投入台账内容及资金额度对应一致。
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的说明
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配备。
关于人员配备的说明
(一)关于二级资质人员配备数量的说明
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伤保险缴纳人数的要求,对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伤保险缴纳人数的要求,按照原三级资质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说明
1.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低压电工”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电工”为不同工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电工”专指“建筑电工”。
2.同时具备多个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能选择使用其中一个工种。
(三)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说明
1.专职安管人员配备的要求,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2.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压减申请材料,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要求上传证书,仅要求企业填写证书信息后由系统自动比对,对因企业失误导致证书信息填报错误、证书无法比对查询的,对证书有效性不予认定。
关于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有关情况的说明
企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资料应至少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考核培训记录和培训考试卷(样卷)。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二)年度培训教育计划
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方法、参加人员等。
(三)考核培训记录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应覆盖申报企业社保明细中的全体人员,应经培训考核人员本人签名认可。
关于保险有效性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保险缴纳时间要求
1.企业上传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明细表缴费月份与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时期、入(退)库日期应为同一月份;所属月份不同的,原则上对其有效性不予认定。
2.由母公司或分公司在北京市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34号)规定,允许完税证明入库日期比税款所属时期晚一个月。对于其他省份保险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同时上传对应省份人社部门文件或认定意见。
(二)保险缴纳地要求
1.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保险缴纳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2.对于确有特殊情况导致未在注册地缴纳保险的(工伤保险由母公司或分公司缴纳的除外),应同时上传企业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的认定意见。
3.完税证明中涉及到的税务机关名称(含公章)应一致.不一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不予认定。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与完税证明税务部门所在地应为同一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区域的,应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说明原因,非申报企业原因导致不在同一区域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三)保险欠费情况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中缴纳单位有欠费的,应由出具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的当地社保部门,出具欠费原因说明,非申报企业原因导致欠费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